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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林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考研网 来源: 东北林大研究生院 2012-03-11 已受益:人 大 中 小
东北林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保证授予学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位的门类有:工学、农学、文学、理学、法学、管理学,学位级别分学士、硕士(包括农业推广硕士、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博士学位。学科专业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公布的授予。
第二章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东北林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秘书长一人,委员若干人。下设学位办公室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各院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由七至十一人组成,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配兼职秘书一人,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院分委员会一般从指导研究生的教授、副教授和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员中遴选,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分委员会委员由各学院提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校主管学位工作的校长提名,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研究贯彻国家有关学位问题的方针、政策,制定在本校范围内的实施办法。
2.审查通过申请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并作出授予相应学位的决定。
3.审批院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4.审核院分委员会提出的申请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及招收学位研究生的博士和硕士指导教师名单。
5.审查通过校优秀学位论文。
6.撤销因违反规定而授予的学位。
7.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8.定期检查评估学位质量。
第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查申请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做出是否接受其申请的决定。
2.审批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及论文评阅人员名单,组织答辩工作。
3.评定学位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并做出拟授予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4.初评优秀学位论文并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5.审查申请博士和硕士指导教师人员的有关材料,并推荐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6.承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所赋予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学位申请人员资格审查
第六条 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必须拥护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社会主义法纪,思想作风正派,品德良好。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计划修完规定课程,并获取相应学分,论文工作结束,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符合相关要求的学术论文。
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资格审查,按照《东北林业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应届毕业研究生申请学位,要提交学位申请书、课程成绩、思想品德评定、指导教师意见、学位论文。
第八条 申请学位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四章 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
第九条 学位申请人员经硕士或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相应学位论文答辩并达到下述水平,方可授予学位。
(一)硕士学位
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负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听说和写作应用能力;
5.学位论文在导师指导下必须是本人独立完成的,对所研究的课题确有新的见解。
(二)博士学位
1.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3.第一外国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能写一般难度的专业文章;第二外国语要求有初步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
4.学位论文在导师指导下必须是本人独立完成的,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创造性的见解,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第五章 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
第十条 申请学位人员资格审查通过,由各学院聘请论文评阅人和组织论文答辩委员会。
(一)硕士学位研究生答辩前两个月提交学位论文,到学位办办理论文送审等答辩手续。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两名均是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其中一位必须是校外专家)。评阅人要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由学科提名,报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二)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经导师审核、推荐,学科和院审查,确认符合规定要求的,方可为其聘请论文评阅人和组织论文答辩。
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论文,聘请两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包括一位外单位专家)评阅。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这一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
博士学位论文评议人为6~8名左右(其中半数为校外专家),聘请的评阅人认为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水平的,不能组织答辩。
博士学位申请人员,应在答辩前三个月提交论文送审评阅。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名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要有一名以上的外单位专家,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导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秘书一人。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七至九人组成,半数以上为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其中至少有二名外单位专家。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由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担任(导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设秘书一人。
第十二条 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格把关。委员会的每个成员,应预先了解论文,作好提问的准备;必须坚持原则,科学公正。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申请学位人员的论文答辩情况,就是否授予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一)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授予硕士学位,即行决议。
(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答辩委员会是否同意申请人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要做出明确决议(需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三)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当公开举行。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授予博士学位,即行决议。
(四)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和投票未通过,但答辩委员会认为可以考虑进一步修改时,应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做出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五)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以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十三条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结束后,各答辩委员会秘书将答辩委员会决议连同有关论文答辩的一些材料整理报送分委员会,审议后报送研究生部,由研究生部汇总后统一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对答辩委员会做出决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或修改论文者要逐个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凡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学位的,一般不进行审核,但对个别有争议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力量重新审核,并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确实达到相应学位标准的,可做出授予相应学位的决定。对个别经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也可以做出限期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定,但对这类情况要从严掌握。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做出授予硕士学位或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做出授予博士学位或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建议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或以上的成员通过。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做出授予硕士学位或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做出授予博士学位或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定时,必须召开会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三)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摘要,应当公开发表。经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博士学位的名单应在本单位公布。公布三个月后无异议者,方可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四)硕士学位、博士学位证书生效日期,自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决定之日开始。
(五)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时,要召开会议,做出原授予学位撤销的决定。
(六)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名单,分年度按期上报。
授予学位人员的全部材料(学位档案、课程考试成绩单、论文评审意见等)上报归档。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博士学位论文分送学校档案室、图书馆、中国信息研究所存档。博士学位论文还须送北京图书馆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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